命聲請人就其提出訴訟之身分進行說明或補正。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未具狀說明或補正者,就該部分由本庭逕為處斷。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初等法庭
政裁字第0811001號

案件號  確字第0811001

聲請人  黃

訴訟代理人  不委任訴訟代理人


主文

一、 命聲請人就其提出訴訟之身分進行說明或補正。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未具狀說明或補正者,就該部分由本庭逕為處斷。

二、 本裁定為密件,非經裁定解密,不予公開。

理由

一、    按訴訟典第1-3-6條(典常字第 0792071 號 版),對於書狀等程序細節規範,應在符合規範目的之情況下,予以最寬容之解釋;對於能補正之事項,應同意予以補正,又本庭業已於本案受理通知書中命聲請人提出說明或補正書狀,合先敘明。

二、    參聲請人主張其透過當場提出秩序問題等,已盡表示異議之義務云云,然該等主張係基於其身為班級代表職權而生,惟查聲請人於書狀中,載明其身分別為會員,與該等主張難謂吻合。考量訴訟典第4-7-2條之規定,由不同名義而起之訴訟,其所及之效力、觀感與所代表之意義大相逕庭,不可一概而論。是以,以會員身分聲請確認訴訟,與以班級代表之公職身分聲請確認訴訟顯有差異。爰命聲請人於所定期間內就其提出訴訟之身分進行說明或補正,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或補正書狀,且未以正當理由聲請延長期限者,該部分即由本庭逕為處斷。

三、    按訴訟典第3-1-15條(典常字第0811001號 版),聲請人於本會之公職身分屬個人資料,又按同條第二項,本案聲請人係以會員身分提出,其公職身分自屬不得公開之保密事項。又本裁定所涉者,即為聲請人之身分本身。為避免於聲請人尚未確認其提出身分別前,便公開其個人資料,使保護個資之目的反致落空,本裁定應為密件,非經裁定解密,不予公開。

四、    本裁定為程序事項,僅命其補正書狀或提出說明,又已准許聲請人附具正當理由聲請延長期限,故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公告即生效;對本教示條款有疑義者,得依訴訟典第4-2-19條經本庭向大法庭聲請特別上訴。

審判長  評議委員 張雁舒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九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