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政啟字第0802008號延長審理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初等法庭
政裁字第0802027號
案件: 政啟字第0802008號
正文:
依本會訴訟典第4-5-8 條「職務訴訟案件非經法庭裁定暫時停止訴訟者,每一審級訴訟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但其聲請為撤銷被告之職務者,法庭得裁定延長訴訟期間十五日;如有特殊情況者,得裁定延長訴訟期間十五日。」(典常字第 0801006號版)之規範,裁定延長訴訟期間十五日。
審判長 唐茂瑞
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
附件一
案件: 政啟字第0802008號
正文:
依本會訴訟典第4-5-8 條「職務訴訟案件非經法庭裁定暫時停止訴訟者,每一審級訴訟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但其聲請為撤銷被告之職務者,法庭得裁定延長訴訟期間十五日;如有特殊情況者,得裁定延長訴訟期間十五日。」(典常字第 0801006號版)之規範,裁定延長訴訟期間十五日。
審判長 唐茂瑞
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