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庭先前作成之政判字第0802003號於其正本與原本所載之主文第二項「兩造對於上開裁判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本判決送達日起之十日內經本庭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訴;逾期未上訴者,視同放棄上訴權。兩造皆無上訴者,本判即決確定。班代大會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函原班級重選班級代表。」,更正為「兩造對於上開裁判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本判決送達日起之十日內經本庭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訴;逾期未上訴者,視同放棄上訴權。兩造皆無上訴者,本判決即確定。班代大會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函原班級重選班級代表。」。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初等法庭
政裁字第0802025號

案件:職字第0802001號案
主文:
  本庭先前作成之政判字第0802003號於其正本與原本所載之主文第二項「兩造對於上開裁判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本判決送達日起之十日內經本庭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訴;逾期未上訴者,視同放棄上訴權。兩造皆無上訴者,本判即決確定。班代大會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函原班級重選班級代表。」,更正為「兩造對於上開裁判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本判決送達日起之十日內經本庭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訴;逾期未上訴者,視同放棄上訴權。兩造皆無上訴者,本判決即確定。班代大會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函原班級重選班級代表。」。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本會訴訟典第1-2-8條第七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庭先前作成之政判字第0802003號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審判長 闕成勳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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