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職字第0802006號案之審理期限展延十五日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初等法庭
政裁字第0802022號

案 件 職字第0802006號案

主 文

裁定職字第0802006號案之審理期限展延十五日。

理 由

一、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下稱本會)訴訟典第4-5-8條之規範「1. 職務訴訟案件非經法庭裁定暫時停止訴訟者,每一審級訴訟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但其聲請為撤銷被告之職務者,法庭得裁定延長訴訟期間十五日;如有特殊情況者,得裁定延長訴訟期間十五日。」(典常字第0801006號)而本案為班代職務訴訟且為該條文所謂之職務訴訟,故顯然適用於該條規範。

二、本庭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三日將本案不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政裁字第0802016號裁定)送達班級櫃後,因需等待裁定書理由第五點之特別上訴於大法庭之十日期限,故本庭之最早宣判日為同月二十三日。

三、然,因本會訴訟典第4-5-8條前部規範「職務訴訟案件非經法庭裁定暫時停止訴訟者,每一審級訴訟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本案之審理期限將於五月十九日屆滿。為使本案得被完整審理,故依本會訴訟典第4-5-8條規定「但其聲請為撤銷被告之職務者,法庭得裁定延長訴訟期間十五日」,裁定本案之審理期限展延十五日。

四、盱衡上述,裁定職字第0802006號案之審理期限展延十五日。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公告即生效。

審判長 鄧又嘉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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