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職字第0802004號案延長訴訟期間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初等法庭
政裁字第0802021號
案件:職字0802004號
主文:
裁定職字第0802004號案延長訴訟期間。
理由:
一、因本案係紀律委員會認被告有本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範之失格情事,訴請撤銷其職,故依本會訴訟典第4-5-8條(典常字第0801006號版)規定「職務訴訟案件非經法庭裁定暫時停止訴訟者,每一審級訴訟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但其聲請為撤銷被告之職務者,法庭得裁定延長訴訟期間十五日;如有特殊情況者,得裁定延長訴訟期間十五日。」裁定延長訴訟期間十五日。
審判長 闕成勳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