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職字第0802001號案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因而受撤職裁判者,得上訴於高等法庭。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初等法庭
政裁字第0802015號

案件:職字0802001號

主文:

  裁定職字第0802001號案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因而受撤職裁判者,得上訴於高等法庭。

理由:

一、依本會訴訟典第4-5-10條第二項之規範:「班代職務訴訟之第一審  ,其被告未於受理通知書送達之五日內上答辯狀或特別向法庭聲明  欲召開言詞辯論者,法庭得裁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之,不受  本典第4-2-1條之規範。不問理由,受本項規範裁判撤職者,得上訴  於第二審。」,而本案為班代職務訴訟且為該條論中明言之所謂「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  款案件」,故本案適用該條規範,合先敘明。

二、依本會訴訟典第4-5-10條第三項之規範:「班代職務訴訟之訴訟相  關文書,由紀律委員會負責送達;紀律委員會送達於班級代表者,  應出具其簽收單於法庭;紀律委員會送達於學務處班級櫃者,應檢  附相關照片,送交法庭,並視同於放置之當日送達於個人。」,本  庭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作成卷政啟字第0802007號受理書  ,並經紀律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放置於學務處  班級櫃,有檢附之照片為證,故其送達日為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  二十八日。

三、本庭與評議委員會至今日,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三日,不問為實  體或公務電子郵件信箱,皆未收到當事人所上之答辯狀或聽聞當事  人欲請召開言詞辯論之聲明,得用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  議委員會訴訟典第4-5-10條第二項之規範進行裁定。

四、查本案案情吻合於上述規範,既至今未見答辯,足見本會班級代表  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謂「無正當理由未出席會議」非屬  無端,並不受被告之質疑,該規範其餘構成要件之連續三次會議缺  席,原告已檢附會議記錄,難有質疑之空間且並不超脫本庭對班代  大會運作之認知,故裁定本案不經言詞辯論,將逕為裁判。

五、又本裁定之基礎單純、無甚質疑之空間,且該規範顯然為本會班級  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設,在一切相應規範皆完全吻  合且有所本之情況下,當無復為質疑之空間。況本裁定准許本案不  問理由上訴,並不剝奪當事人救濟之權利。故,本裁定不准抗告。  若對本教示條款禁止抗告有疑義者,得經由本庭,依據本會訴訟典  第4-2-19條第二項規範提起特別上訴於大法庭。

六、盱衡上述,裁定職字第0802001號案不經言詞辯論,將逕為裁判。對  於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自送達日起生效。

審判長 闕成勳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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