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裁字第0802002號

案件:政啟字第 0782001 號案

主文:

裁定政啟字第0782001號案不經言詞辯論。

理由:

一、言詞辯論程序之設計,旨在使訴訟兩造得於法庭前陳述其主張與理由,提出證據、進行對質與詰問,並藉由法庭對當事人言詞表達之觀察,以釐清爭點,進而形成對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之正確認知。惟此等程序功能之有效實現,須以兩造均有實質參與為前提。倘僅一造出席,將無從形成真正對話或對質之機制,辯論程序即難達致其本旨,亦難以符合程序公平與實體正義之基本要求(憲裁字第0801004號意旨參照)。

二、查本案原告評議委員黃敬翔閣下及被告選舉委員會之代表人主任選舉委員江革宏(日宏)閣下,均已因畢業而喪失會員身分及離職。言詞辯論應建立於兩造均得出席對質之基礎,今原告及被告雙方均已無適格代表人得參與程序,若強行進行言詞辯論,不僅無從形成實質辯論與對質,亦將難以維持訴訟制度之對等與對審原則,不符程序正當及公平性之要求。是以,本案不具進行言詞辯論之實益。

三、再者,本案之核心法律爭點,即選舉委員會排除或限制高三會員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連署權之行政作為是否合憲,業經憲章法庭以釋字第十五號解釋明確判定為違憲,並闡明具本會會員身分者即具完整之會員權利。該解釋對本會各機關及法庭具有拘束力,本案之法律爭點業經憲章法庭為終局認定,已無待兩造辯論而得釐清之事實或法律問題。本庭審酌上情,認無進行言詞辯論之實益。

四、盱衡上述,為避免徒增訴訟資源耗費,並兼顧訴訟程序之適當性與效益原則,爰認本案不具進行言詞辯論之實益,依職權裁定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為裁判,併此敘明。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公告即生效。

審判長 鄧又嘉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