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裁字第0801043號

案件:政啟字第 0801026 

正文:

一、本案將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一月十六日十二時十分召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依本會訴訟典第 4-2-5 條第一項「法庭於受理案件後或為更行審判時,應擇期召開言詞辯論;召開言詞辯論,應於五日前書面通知時間、地點於兩造。有違反其準備時間或其他情事,不法召開言詞辯論庭者,其言詞辯論無效。」之規範,本案應擇期召開言詞辯論,定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一月十六日十二時十分於評議委員會辦公室召開本案之言詞辯論。

初等法庭 審  判  長 闕成勳        

​     裁判委員 李悠均 劉秉澔 吳宸菘

​          陳世鼎 唐茂瑞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八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