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裁字第0801042號
主文:
一、指定選舉委員會為被告。
二、指定選舉監督委員會為被告。
理由:
一、查本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之規範,選舉無效訴訟係以選舉為員會為被告提出,故指定選舉委員會為被告。
二、查聲請書狀中,亦有確認選舉監督委員會未依本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政見發表會及政見辯論會實施辦法第十條之規範派員到場執行監察職務,故與選舉監督委員會直接相關,其意見與陳述,應為重要參考,故指定選舉監督委員會為被告。
三、本裁定為程序事項,僅與法庭組成相關,而被指定人不參與訴訟,是對其個人權益造成侵害,是本裁定,不對任何機關或個人之權益造成有意義的侵害,無救濟之空間。故,本裁定不得抗告,公告即生效。
初等法庭 審 判 長 闕成勳
裁判委員 李悠均 劉秉澔 吳宸菘
陳世鼎 唐茂瑞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八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