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裁字第0801040號
案件:政啟字第 0801022 號
正文:
一、指定班代大會議長為被告。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公告即生效。
理由:
一、就聲請事項之認定:請求將議長指定為被告、將副議長指定為被告。
二、查本件聲請補充狀所述,議長係班級代表大會之代表,確得以代表班級代表大會函請原班級。然依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五項之規定,並未明文規範負責代表班級代表大會者須為議長,且班級代表大會屬合議機關,任一班級代表,不論其職銜,原則上均不具單獨代表班級代表大會之權限。惟考量議長係班級代表大會之當然指揮人,為利程序進行,爰指定議長為本案被告,並基於各班級代表對本案情形尚未充分了解,應由議長代表班級代表大會參與本件訴訟,即政裁字第0801037號主文第一項所示,且班級代表大會毋須依同裁定主文第二項另行公開徵選。
三、至於副議長部分,查諸過往實務,由副議長發函僅屬慣例性作法,尚難認定未依該慣例行事即具有違法之可能。是以,原告指定副議長為被告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裁定為程序事項,僅與法庭組成相關,而被指定者不參與訴訟,是對其權益造成侵害,第三人欲參與訴訟,亦有再遞狀聲請之能,是本裁定,不對任何機關或個人之權益造成有意義的侵害,無救濟之空間。故,本裁定不得抗告,公告即生效。
審判長 闕成勳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