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裁字第0801038號
案件:政啟字第 0801022 號

正文:

一、本案將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一月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召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言詞辯論召開前提交準備狀。

理由:

一、依本會訴訟典第 4-2-5 條第一項「法庭於受理案件後或為更行審判時,應擇期召開言詞辯論;召開言詞辯論,應於五日前書面通知時間、地點於兩造。有違反其準備時間或其他情事,不法召開言詞辯論庭者,其言詞辯論無效。」之規範,本案應擇期召開言詞辯論,定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一月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於評議委員會辦公室召開本案之言詞辯論。

二、為使法庭與他造知悉辯論意旨、提前準備並縮短審判時程,故依本會訴訟典第 4-2-5 條第二項「法庭得要求兩造於言詞辯論庭召開前提交準備狀,就其辯論之意旨書面呈於法庭。」規範,要求被告班代大會於言詞辯論召開前提交準備狀。

審判長 闕成勳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