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裁字第0801037號
案件:政啟字第 0801022 號
正文:
一、指定班代大會為被告。
二、班代大會應經公開徵選,選定班級代表代表班代大會參與訴訟。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公告即生效。
理由:
一、就聲請事項之認定:請求將班代大會指定為被告。
二、查本件聲請係針對班代大會未函班級選舉新任班級代表及代理班級代表一事而興訟,顯與班代大會相關。爰此,班級代表大會於本案中為被告,其陳述與辯明自屬當然,並應受本案程序拘束。
三、班代大會為合議機關,任一班級代表,不論其職銜,無代表班代大會之能,故,班代大會應經公開徵選,選定班級代表,參加訴訟並表達班代大會之意見。
四、本裁定為程序事項,僅與法庭組成相關,而被指定機關不參與訴訟,是對其權益造成侵害,第三人欲參與訴訟,亦有再遞狀聲請之能,是本裁定,不對任何機關或個人之權益造成有意義的侵害,無救濟之空間。故,本裁定不得抗告,公告即生效。
審判長 闕成勳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