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裁字第0801036號

案件:政啟字第 0801021 號案

主文:

裁定政啟字第 0801021 號案將不經言詞辯論。

理由:

一、言詞辯論程序之設計,旨在使訴訟兩造得於法庭前陳述其主張與理由,提出證據、進行對質與詰問,並藉由法庭對當事人言詞表達之觀察,以釐清爭點,進而形成對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之正確認知。惟此等程序功能之有效實現,須以兩造均有實質參與為前提。倘僅一造出席,將無從形成真正對話或對質之機制,辯論程序即難達致其本旨,亦難以符合程序公平與實體正義之基本要求(政裁字第 0792016 號 參照)。

二、本案訴訟標的係為確認系爭規範之效力,於制度設計上並無特定之機關或個人居於被告地位。蓋言詞辯論程序之開啟,係以存在對立當事人為前提,在欠缺對立當事人之情況下,程序上已無從進行攻防之對質,若強行召開辯論程序,將流於單方陳述,難以發揮言詞辯論釐清爭點之實質功能。

三、原告所提之書狀及相關證據資料,對於事實之主張及法律適用之理由已陳述極為詳盡。本案事實單純,爭點亦屬明確,本庭依現有之卷證資料,已足以形成法律上之認知並作成判斷,無須再經由言詞辯論程序補充說明。

四、綜上所述,為避免徒增訴訟資源耗費,並兼顧訴訟程序之適當性與效益原則,爰認本案不具進行言詞辯論之實益,依職權裁定不經言詞辯論程序,併此敘明。

 

審判長 鄧又嘉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