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裁字第0801034號

案件:政啟字第 0801014 號

正⽂:

依本會訴訟典第4-5-8 條「職務訴訟案件非經法庭裁定暫時停⽌訴訟者,每⼀審級訴

訟期間不得逾⼀個月;但其聲請為撤銷被告之職務者,法庭得裁定延長訴訟期間⼗五

日;如有特殊情況者,得裁定延長訴訟期間⼗五日。」(典常字第 0801006號版)之規範,

裁定延長訴訟期間⼗五日。

審判長 唐茂瑞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