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裁字第0801033號
案件:政啟字第 0801010號
正⽂:
依本會訴訟典第4-5-8 條「職務訴訟案件非經法庭裁定暫時停⽌訴訟者,每⼀審級訴
訟期間不得逾⼀個月;但其聲請為撤銷被告之職務者,法庭得裁定延長訴訟期間⼗五
日;如有特殊情況者,得裁定延長訴訟期間⼗五日。」(典常字第 0801006號版)之規範,
裁定延長訴訟期間⼗五日。
審判長 唐茂瑞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附件一
案件:政啟字第 0801010號
正⽂:
依本會訴訟典第4-5-8 條「職務訴訟案件非經法庭裁定暫時停⽌訴訟者,每⼀審級訴
訟期間不得逾⼀個月;但其聲請為撤銷被告之職務者,法庭得裁定延長訴訟期間⼗五
日;如有特殊情況者,得裁定延長訴訟期間⼗五日。」(典常字第 0801006號版)之規範,
裁定延長訴訟期間⼗五日。
審判長 唐茂瑞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