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裁字第0801021號
案號:政啟字第 0801008 號
主文:
裁定政啟字第 0801008 號案之審理期限展延十五日。
理由:
一、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下稱本會)訴訟典第 4-5-8 條之規範「1. 職務訴訟案件非經法庭裁定暫時停止訴訟者,每一審級訴訟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但其聲請為撤銷被告之職務者,法庭得裁定延長訴訟期間十五日;如有特殊情況者,得裁定延長訴訟期間十五日。」(典常字第 0801006 號)而本案為班代職務訴訟且為該條文所謂之職務訴訟,故顯然適用於該條規範。
二、本庭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八日受理本案後,因原告提交之證據不足,無法確認被告是否有連續三次未出席大會之事實,故依本會訴訟典第 4-2-5 條第一項,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下午十六時二十分於評議委員會辦公室(活動中心三樓)召開言詞辯論(政裁字第 0801008 號 參照)。後,原告代表因個人因素,申請更改言詞辯論之時間。考量原告代表為高三學生,將於十二月八日、十二月九日進行模擬考,難以抽身參與言詞辯論,故本庭將言詞辯論之舉辦改訂於十二月十五日(政通字第 0801012 號 參照)。
三、然,因本會訴訟典第 4-5-8 條前部規範「職務訴訟案件非經法庭裁定暫時停止訴訟者,每一審級訴訟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本案之審理期限將於十二月八日屆滿。為使本案得被完整審理,故依本會訴訟典第 4-5-8 條規定「但其聲請為撤銷被告之職務者,法庭得裁定延長訴訟期間十五日」,裁定本案之審理期限展延十五日。
四、盱衡上述,裁定政啟字第 0801008 號案之審理期限展延十五日。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審判長 鄧又嘉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