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裁字第0801003號


案件:政啟字第 0801003 號

主文:

  裁定政啟字第 0801003 號案將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十二時二十分於評議委員辨公室召開言詞辯論。兩造於言詞辯論召開前不需提交準備狀。

理由:

一、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 4-5-10 條第二項之規範:「班代職務訴訟之第一審,其被告未於受理通知書送達之五日內上答辯狀或特別向法庭聲明欲召開言詞辯論者,法庭得裁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之,不受本典第 4-2-1 條之規範。不問理由,受本項規範裁判撤職者,得上訴於第二審。」,而本案為班代職務訴訟且為該條論中明言之所謂「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案件」,故本案適用該條規範,合先敘明。

二、依本會訴訟典第 4-5-10 條第三項之規範:「班代職務訴訟之訴訟相關文書,由紀律委員會負責送達;紀律委員會送達於班級代表者,應出具其簽收單於法庭;紀律委員會送達於學務處班級櫃者,應檢附相關照片,送交法庭,並視同於放置之當日送達於個人。」,本庭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作成卷政啟字第 0801003 號受理書,並於同月十三日放置於學務處班級櫃,有檢附之照片為證,故其送達日為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三、於同月十四日上午,評議委員 唐 茂瑞 閣下告知本庭,被告 209 班班級代表 劉 真碩 君向其表示無意提出答辯。然而,同日下午,被告又向本庭審判長就其缺席一事為口頭答辯,並表示欲召開言詞辯論;惟其後又改變意見,稱對於是否召開言詞辯論仍待進一步斟酌。

四、本庭與評議委員會至今日,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不問為實體或公務電子郵件信箱,均未接獲當事人就是否聲請召開言詞辯論之任何表示。衡諸現況,當事人對於是否召開言詞辯論仍未作成明確決定,致本庭無從認定其已明示或默示放棄該項程序權利。又查當事人業已提出簡要之答辯意見,顯見其對本案仍有一定之程序參與與主張意旨,故應不符合本會訴訟典第 4-5-10 條第二項所規定得不召開言詞辯論之要件。

五、此,依本會訴訟典第 4-2-5 條之規範,定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十二時二十分於評議委員會辦公室召開言詞辯論。

六、又本案案情較單純,該規範其餘構成要件之連續三次會議缺席,原告已檢附會議記錄,難有質疑之空間且並不超脫本庭對班代大會運作之認知,兩造無於言詞辯論庭召開前提交準備狀之必要。

七、盱衡上述,裁定政啟字第 0801003 號案將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十二時二十分於評議委員辨公室召開言詞辯論。兩造於言詞辯論召開前不需提交準備狀。

審判長 闕成勳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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