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裁字第0801001號

案件:政啟字第 0801001 號

主文:

  裁定政啟字第 0801001 號案將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十二時二十分於評議委員辨公室召開言詞辯論。兩造於言詞辯論召開前不需提交準備狀。

理由:

一、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下稱本會)訴訟典第 4-5-10 條第二項之規範「班代職務訴訟之第一審,其被告未於受理通知書送達之五日內上答辯狀或特別向法庭聲明欲召開言詞辯論者,法庭得裁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之,不受本典第 4-2-1 條之規範。不問理由,受本項規範裁判撤職者,得上訴於第二審。」,而本案為班代職務訴訟且為該條論中明言之所謂「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案件」,故本案適用該條規範,合先敘明。

二、依本會訴訟典第 4-5-10 條第三項之規範:「班代職務訴訟之訴訟相關文書,由紀律委員會負責送達;紀律委員會送達於班級代表者,應出具其簽收單於法庭;紀律委員會送達於學務處班級櫃者,應檢附相關照片,送交法庭,並視同於放置之當日送達於個人。」,本庭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作成卷政啟字第 0801001 號受理書,並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放置於學務處班級櫃,有檢附之照片為證,故其送達日為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三、評議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於公務電子郵件信箱收到當事人所提交之答辯。因被告係於受理通知書送達之五日內提交,故依訴訟典第 4-2-5 條之規範,定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十二時二十分於評議委員會辦公室召開言詞辯論。

四、又本案案情較單純,該規範其餘構成要件之連續三次會議缺席,原告已檢附會議記錄,難有質疑之空間且並不超脫本庭對班代大會運作之認知,兩造無於言詞辯論庭召開前提交準備狀之必要。

五、盱衡上述,裁定政啟字第 0801001 號案將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十二時二十分於評議委員辨公室召開言詞辯論。兩造於言詞辯論召開前不需提交準備狀。

審判長 闕成勳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