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裁字第0792017號
案件:政啟字第 0792016 號案

主文:

裁定政啟字第 0792016 號案將不經言詞辯論。
  
理由:

一、言詞辯論程序之設計,旨在使訴訟兩造得於法庭前陳述其主張與理由,提出證據、進行對質與詰問,並藉由法庭對當事人言詞表達之觀察,以釐清爭點,進而形成對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之正確認知。

二、惟此等程序功能之有效實現,須以兩造均有實質參與為前提。倘僅一造出席,將無從形成真正對話或對質之機制,辯論程序即難達致其本旨,亦難以符合程序公平與實體正義之基本要求。

三、原告評議委員 楊 宸庭 閣下係以其職務名義提出本案,惟其業已於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31 日正式辭去評議委員職務,並未就本案委任訴訟代理人,亦無其他合法代表人或程序代理人得以出席辯論,顯無法確保原告於言詞辯論程序中之實質參與。

四、言詞辯論應建立於兩造均得出席對質之基礎,今原告已無適格代表人得參與程序,若僅被告單方出席,則無從進行實質辯論與對質,將難以維持訴訟制度之對等與對審原則,亦不符程序正當及公平性之要求。

五、綜上所述,為避免徒增訴訟資源耗費,並兼顧訴訟程序之適當性與效益原則,爰認本案不具進行言詞辯論之實益,依職權裁定不經言詞辯論程序,併此敘明。

結論

言詞辯論程序須以雙方當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之實質參與為前提。然本案原告已無適格代表人出席,難以形成對話或對質,亦無法實現程序公平與實體正義之目的。為避免訴訟資源徒然耗費,並維持程序之適當性與效益,爰裁定不經言詞辯論程序。

裁判委員暨主任評議委員 李悠均
裁判委員暨副主任評議委員 劉秉澔
裁判委員暨評議委員 闕成勳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六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