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裁字第0792016號
案件:政啟字第 0792016 號案

主文:

指定班代大會為被告。班代大會應經公開徵選,選定班級代表代表班代大會參與訴訟。

理由:

一、就聲請事項之認定:聲請指定班代大會為被告。

二、本案係針對班級代表大會進行第二、第三讀會之議事程序提出聲請,顯見班級代表大會即為本件程序之相關機關。又聲請人認班級代表大會雖掌立法之權,然於本案所涉程序中,卻未遵循其既定規範,自行逕行進行違法讀會,顯有違法之虞。爰此,班級代表大會於本案中為被告,其陳述與辯明自屬當然,並應受本案程序拘束。

三、班代大會為合議機關,任一班級代表,不論其職銜,無代表班代大會之能,故,班代大會應經公開徵選,選定班級代表,參加訴訟並表達班代大會之意見。

四、本裁定為程序事項,僅與法庭組成相關,而被指定機關不參與訴訟,是對其權益造成侵害,第三人欲參與訴訟,亦有再遞狀聲請之能,是本裁定,不對任何機關或個人之權益造成有意義的侵害,無救濟之空間。故,本裁定不得抗告,公告即生效。

結論

指定班代大會為被告。班代大會應經公開徵選,選定班級代表代表班代大會參與訴訟。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即起生效。

裁判委員暨主任評議委員 李悠均
裁判委員暨副主任評議委員 劉秉澔
裁判委員暨評議委員 闕成勳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六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