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案件:政啟字第 0792014 號
主文:
裁定政啟字第 0792014號案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因而受撤職裁判者,得上訴於高等法庭。
理由:
一、 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 4-5-10 條第二項「班代職務訴訟之第一審,其被告未於受理通知書送達之五日內上答辯狀或特別向法庭聲明欲召開言詞辯論者,法庭得裁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之,不受本典第4-2-1條之規範。不問理由,受本項規範裁判撤職者,得上訴於第二審。」,而本案為班代職務訴訟,且為該條論中明言之所謂「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案件」,故顯然適用於該條規範。
二、 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4-5-10條第三項「班代職務訴訟之訴訟相關文書,由紀律委員會負責送達;紀律委員會送達於班級代表者,應出具其簽收單於法庭;紀律委員會送達於學務處班級櫃者,應檢附相關照片,送交法庭,並視同於放置之當日送達於個人。」,本庭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作成卷政啟字第0792014號受理書,並由紀律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日放置於學務處班級櫃,有紀律委員會檢附之照片為證,故其送達日為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日。
三、 本庭與評議委員會至今日,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八日,不問為實體或公務電子郵件信箱,皆未收到當事人所上之答辯狀或聽聞當事人欲請召開言詞辯論之聲明,此,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4-5-10條第二項之規範進行裁定。
四、 查本案案情單純且完全吻合於上述規範,既至今未見答辯,足見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謂「無正當理由未出席會議」非屬無端,並不受被告之質疑,該規範其餘構成要件之連續三次會議缺席,原告已檢附會議記錄,難有質疑之空間且並不超脫本庭對班代大會運作之認知,故裁定本案不經言詞辯論,將逕為裁判。
五、 又本裁定之基礎單純、無甚質疑之空間,且該規範顯然為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設,在一切相應規範皆完全吻合且有所本之情況下,當無復為質疑之空間。況本裁定准許本案不問理由上訴,並不剝奪當事人救濟之權利。是以,本裁定不准抗告。若對本教示條款禁止抗告有疑義者,得經由本庭,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4-2-19條第二項規範提起特別上訴於大法庭。
六、 盱衡上述,裁定本政啟字第0792007號案不經言詞辯論,將逕為裁判。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自送達日起生效。
審判長 楊宸庭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