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裁字第0792009號
(114/03/12註:依據「建班評委令字第0791140001號」,改命此案為政裁字第 0792009號;僅標題和後繼公文須更正,內文既已發出,不再修正文字疏漏,所致使之法律效力亦不受影響。)
案件:政啟字第 0792009 號
主文: 裁定紀律委員會訴 309 班班級代表李曄君之政啟字第 0792009 號案(建班 立紀訴字第 0792040009 號,下稱起訴書)不予受理。對於本裁定,得經本 庭或評議委員會,於本裁定送達之十日內,向高等法庭提出抗告;逾期未 抗告者,視同放棄抗告。
程序事項: 起訴書以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 7 條第一項第十 一款為根據,即「班級代表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缺席會議」為被告違反之 規範事項,經班代大會議長李沐恩君之交付,以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孫逢 邦君為代表,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 7 條第 2 項之規範,聲請法庭予以撤職。評議委員會定本案為政啟字第 0792009 號案。 本庭於收受評議委員會交付之政啟字第 0792001 號案後,依據臺北市立建 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 4-2-3 條進行受理審查。因初步查 閱卷證後發現其起訴之事實與其所檢附之卷證有顯然相悖之情事且已然撼 動該起訴之基礎、完全脫離根據法條之構成要件,遂為本裁定。
理由:
一、原告於起訴書中檢附三次連續之會議(第一次臨時會議、第二次臨時 會議、第二次常務會議)紀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7922000003號、建班 立議錄字第07922000005號、建班立議錄字第07922000006號),建班 立議錄字第07922000004號為第一次行政委員會會議紀錄,並據而主張 被告連續三次缺席會議,並且無請假等表達正當理由存在之行為。
二、然而,經本庭初步查閱上述三份會議紀錄後,發現被告確實連續缺席 前二次會議,卻有出席其後之第二次常務會議,甚至有投票之行為, 同意文宣股股長被提名人吳宸宇之人事同意案。此皆班代大會所自行 記載、發布之事實。
三、因此,被告顯然不符合起訴書所指之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 級代表行為法第7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構成要件,不具有「班級代表連 續三次缺席會議」之必要條件。
四、此顯然之錯誤直接導致本案無訴訟之必要,該起訴與臺北市立建國高 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4-2-3條第二項所規範之受理條件 「提起訴訟核無違誤,應予受理」不符。而進行該訴訟,又不符該條 論中開宗明義地對訴訟審查制度目的之詮釋「避免無端消耗司法量 能」,是對該案,本庭無受理之空間。
五、然而,考量本裁定效力相類於駁回之判決,將直接影響訴訟之存在與 否,原告對此,應有救濟之空間,遂准許原告於限期內進行抗告,期 限同上訴之十日。 六、盱衡上述,本庭對政啟字第0792009號案予以不受理之裁定,裁定於確 定後生效,抗告之等待期間不計入訴訟期間。
審判長 黃敬翔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五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