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庭受理會員黃某提出之確認訴訟,訂為確字第0811001號。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初等法庭
政啟字第0811001號
概要
本庭受理會員黃某提出之確認訴訟,訂為確字第0811001號。
正文
本會會員黃某(下稱聲請人)依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十條之四第一項,及訴訟典第4-2-2條(典常字第0811002號 版)之規定,聲請確認訴訟。
查本件係因確認班代大會八十一屆第一期間第一次臨時會議召集程序暨會議決議之正當與否而興,是符合確認訴訟之要件。又查訴訟典第4-7-8條(典常字第0782068號 版),本件顯非條文所禁止者,是以,提出確認訴訟之法源尚在。復查訴訟典第4-7-2條第一項(典常字第0782062號 版),聲請人係以會員身分興訟,是符合確認訴訟之原告資格,雖聲請人部分主張與其身分別難謂吻合,但並不影響其他部分之主張,按訴訟典第1-3-6條(典常字第 0792071 號 版)揭示之程序從寬精神,自不當以此駁回其聲請,就此部分,命聲請人提出說明或補正。
按訴訟典第4-7-6條第四項(典常字第0801034號 版),法律文件作成程序不合法者無效,聲請人所指摘者,與4-7-10條(典常字第0782070號 版)之所謂公益為同。又本會立法部門之召集與議決流程之正當與否,與對未來流程之規範解釋等,尚難謂不能預見其將生公益於本會[政啟字第0792016號 參照],非屬前揭無利不審規範所禁止者。
綜上,本庭受理聲請人提出之確認訴訟,訂為確字第0811001號。
審判長 評議委員 張雁舒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九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