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紀律委員會對312班班代提出之班代職務訴訟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初等法庭
政啟字第0802014號

概要:

駁回紀律委員會對312班班代提出之班代職務訴訟。

正文:

本案期間班代大會議長孫 逢邦 閣下依本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相關規範,於中華民國 115 4 14 日裁示,認312班班級代表有違反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情事,將其交付紀律委員會行後續職務訴訟。後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謝 元睿 君於中華民國 115 4 18 日,依議長之裁示及其判斷,向本庭提出職務訴訟,聲請予以撤職。評議委員會依原書狀之順序,定本案為職字第0802008號案,並交付審理。

經初步查閱紀律委員會所提交之卷證與其起訴狀之內容,其認班級代表有無故缺席會議之情事;其認定,亦本於合乎常理與邏輯之基礎。至於班級代表當否有違反該條規範,不屬受理審查之範圍。惟其書狀所載之被告為312班班級代表。

查職務訴訟制度之設計,係以本會人員於職務上有弛廢職責或重大違法作為時,得對其提起訴訟,以請求撤銷其職、停止其職至多半年,或予以降職,為其規範目的。是以,職務訴訟之被告,縱於起訴書中應附帶記載其所任職務,以資特定,然其法律上之主體,仍應為具體之人員個體。亦即,職務之記載,僅具識別及補充說明之功能,並不改變被告係屬具體人員之本質。

然查本件聲請所列被告為312班班級代表,其乃一職務稱謂。又依職務訴訟之性質,其所謂撤銷其職,係指剝奪特定人員所任之職務地位,使其喪失該職務之任職資格,而非使該職務本身自制度上消滅或不復存在。故應認本件聲請與職務訴訟之標的要件不符。盱衡上述,本件訴訟,應予以駁回。

審判長 吳宸菘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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