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不受理
概要:
本件不受理。
正文:
本期間班代大會議長孫逢邦依本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相關規範,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四日裁示,認高三十四班班級代表李劭洋有違反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情事,將其交付紀律委員會行後續職務訴訟。後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謝元睿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依議長之裁示及其判斷,向本庭提出職務訴訟,聲請予以撤職。評議委員會依原書狀之順序,定本案為職字第0802005號案,並交付審理。
經初步查閱紀律委員會所提交之卷證與其起訴狀之內容,其認班級代表有無故缺席會議之情事;其認定,亦本於合乎常理與邏輯之基礎。至於班級代表當否有違反該條規範,不屬受理審查之範圍,其書狀亦已書明訴訟所必須之一應內容。
惟按訴訟制度之設計,在於提供當事人權利救濟途徑,並需兼顧程序經濟與裁判安定。是於同一當事人間,就同一法律關係及同一請求內容,不得重複提起訴訟,乃為各類訴訟法理所共通之基本原則,旨在維護程序秩序,防止裁判歧異,並避免司法資源之不當耗費。查本件聲請,無論訴訟被告人、訴訟標的、請求內容及所檢附證據,均與職字第0802004號案完全一致,且未見有任何足以區辨兩案之新增事實或資料。於前案尚未終結並已合法繫屬之情形下,再行提起後案,顯無另立獨立程序之必要,應認屬同一事件之重複聲請。
又按本會訴訟典第4-2-20條所定併案審理制度,係為處理性質相同或具密切關聯之不同案件,使其合併於同一程序中審理,以節省資源並避免裁判歧異。然所謂併案,仍以前提為案件間具一定差異或獨立性。若前後案件於當事人、標的及請求上均完全一致,則後案本即欠缺獨立之程序意義,自無適用併案審理之餘地。
綜上,本件聲請與職字第0802004號案係屬同一事件之重複聲請,且前案尚在審理中,後案自不得另行成立為獨立審理程序。本會為維護程序秩序之安定、避免裁判歧異並節約審理資源,爰不受理本件訴訟。
審判長 闕成勳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