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庭受理會員賴某提出之確認訴訟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啟字第0802006號
概 要
本庭受理會員賴某提出之確認訴訟。
理 由
本會會員賴某(下稱聲請人)依據本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十條之四第一項,聲請確認訴訟。本件係為確認班代大會協助旁聽人員於延長會議時申請公假之義務,是符確認訴訟之要件。復參本會訴訟典第4-7-8條第一項(典常字第0782068號),本案顯非條文所禁止者,是以,提請確認訴訟之法源依據尚在。復參本會訴訟典第4-7-2條第一項(典常字第0782062號),聲請人作為本會之會員,亦符確認訴訟之原告之相關規定。故本庭定本案為確字第0802004號案。
查本件聲請係為確認班代大會協助旁聽人員於延長會議時申請公假之義務而興,復,原告於其聲請書中並無指定被告。是故,本案自始既無被告存在,本案之性質應屬非訟案件,合先敘明。按本會訴訟典第4-3-1條第一項(典常字第0782046號版)規定,非訟案件不具言詞辯論程序,由聲請人向法庭陳詞並提交相關卷證說明,法庭採取相應程序後為評議並作成裁判。依此規定,非訟案件之審理程序,本即不以言詞辯論為必要,與一般對立當事人之訴訟案件程序不同。本件既屬非訟案件,爰依前揭規定,由本庭採取相應程序調查相關事實及法律關係後,逕行評議並為裁判(政裁字第0802007號意旨參照)。
審判長 鄧又嘉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