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啟字第0801021號

概要:

本庭受理主任評議委員 闕 成勳 閣下對訴訟暫行條例提出之確認訴訟。

正文:

主任評議委員 闕 成勳 閣下(下稱聲請人)依據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十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聲請確認訴訟暫行條例(下稱系爭規範)之效力。經查,本案係為確認法律規範效力而提起,核符確認訴訟之要件。參諸訴訟典第 4-7-8 條規定,本案顯非該條所列禁止事項,是以其提請確認訴訟之法源依據洵屬有據。復參訴訟典第 4-7-2 條第三項,聲請人為主任評議委員,核屬本會之利害關係人,亦符確認訴訟原告適格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按訴訟典第 4-7-10 條之立法意旨,係因確認訴訟涵蓋甚廣,為防免濫訴致生無實益之爭訟,進而耗費司法資源,故設有限制;惟查訴訟典第 4-7-6 條第三項,本件聲請係針對系爭規範之法律效力進行確認,與該項規範意旨相符。再者,本件聲請標的涉及本會司法程序之核心規範,實難謂對本會無法律上之利益。從法理角度而言,法律規範之存廢與效力區間應具明確性,透過司法確認以釐清法規適用之邊界,乃維護法安定性原則之基礎;從實務角度而言,系爭規範若未經法定程序宣告失效,將導致新舊法規併存之競合疑義,徒增日後適用上之困擾。綜上所述,本件確對本會有重大之法律上預見利益。故,本庭依原書狀之順序,定本案為政啟字第 0801021 號案。

經初步審查聲請書內容,聲請人主張系爭規範之實質內容,已於建班評函字第 08013010006 號提出之修正草案中,正式併入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經班代大會第五次常務會議三讀審議通過(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9號 參照)後,由主席公布該修正(建班主令字第08010000019號 參照);復參系爭規範第十六條第三項「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之規範載入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本法起失效;評議委員會應以確認訴訟確認本條例之失效。」據此,聲請人請求本庭宣告系爭規範失效,以完備法制程序,俾維本會法治精神,核屬正當,應予受理。

審判長 鄧又嘉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