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啟字第0801005號

概要:

      本庭受理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顏 召集委員 于喆君對213張 班代 修睿君提出之班代職務訴訟,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4–5–10條第二項之規範,若被告於本卷送達之五日內未有答辯或聲請召開言詞辯論,本庭得於裁定不經言詞辯論後,逕為裁判。

正文:

      班代大會謝 議長 楷祥 君依本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7條第2項之規範,於中華民國 114  10  27 日裁示,認213張 班代 修睿有違反班級代表行為法第7條第一項第11款之規範,交付紀律委員會提出職務訴訟。後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顏 召集委員 于喆於中華民國114113日,依議長之裁示,向本庭提出職務訴訟,聲請予以撤職。評議委員會依書狀號及送達順序,定本案政啟字第 0801005 號案,並交付審理。

        經初步查閱紀律委員會所提交之卷證與其起訴狀之內容,其認班級代表有無故缺席會議之行為;其認定,亦本於合乎常理與邏輯之基礎。至於班級代表當否有違反該條規範之實情,不屬受理審查之範圍,其書狀亦已書明訴訟所必須之一應內容。盱衡上述,本案核無違誤,是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4–2–3條規範,受理該案。

        根據程序從新原則,本案之相關程序將適用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之規範。而根據本會評決字第1131002號決議見解與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4–5–10條之規範,班代職務訴訟之訴訟事實為班級代表之無故缺席者,一審為獨任審判,得為簡易裁判;並依同條第二項之規範,若被告於本卷送達之五日內未有答辯或聲請召開言詞辯論,本庭得於裁定不經言詞辯論後,逕為裁判。

審判長 唐茂瑞

中華民國114115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