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啟字第0792016號

概要:

  本庭受理評議委員楊宸庭君對班代大會提出之確認訴訟。

正文:

  評議委員楊宸庭君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下稱本會)訴訟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而本案係為確認本會班代大會現行之二、三讀流程是否有違法之處而興,是符確認訴訟之要件。參本會訴訟典第 4-7-8 條第一項,而本案顯然皆非條文所禁止者,是以,提請確認訴訟之法源依據尚在。復參本會訴訟典第 4-7-2 條第三項,而聲請人作為本會之評議委員,無疑為本會之相關人,亦符確認訴訟之原告之相關規定。

  查本會訴訟典第 4-7-10 條,此係因確認訴訟涵蓋過廣,一切皆可興訟,可部分事件,並非非訴訟不可,更多事件,則無絲毫利益可言,不過是浪費司法效能之行為。又查本會訴訟典第 4-7-6 條第四項,本件聲請係針對班代大會審議流程之合法性及此審議流程所生之任何文書之效力性,與本項之立旨為同。再者,本件聲請係針對本會立法部門立法、議決流程,現行流程之正當與否、未來流程之規範解釋等,實難謂對本會不能預見將生利益。從法理角度,對於班代大會所議決出之事務,其法律正當流程有為背書;從實務角度,班代大會議事流程,雖法律已明文規定第二讀會之朗讀、逐條或逐項之必要,而就第三讀會之必要是否亦然可為解釋。綜上,本件係對本會有重大之預見利益,評議委員會依原書狀之順序,定本案為政啟字第 0792016 號案。

  經初步查閱聲請人所提交之聲請書之內容,其認定,參本會憲章第二十七條,班代大會就法律與預算之審議應以正當法律程序為之;復參本會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班代大會之第二讀會有朗讀及逐條或逐項審查之要;再參本會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班代大會之第三讀會有朗讀及逐條或逐項審查之要,故班代大會依不法流程所審之議案本庭應作成適當之處置。綜上,聲請人認為班代大會之不法審議流程應受不當宣告,本庭應闡明正當審議流程,並要求班代大會於本案宣判後依法行政,於二、三讀會議以妥適、合法之流程審議;並請本庭就適用此違法作為而三讀通過之任何提案(諸如法律修正案、事務討論案等)為適當之處置,以利本會法治之精神。

  本庭經收受並查閱聲請人所提交之聲請書,認其所訴不僅涉及本會立法部門現行立法、議決流程之正當與否,亦涉及現行法規與未來相關審議流程之合法性詮釋等,具有明確之預見利益,確有追訴之必要,是依據本會訴訟典第 4-2-3 條、第 4-4-13 條、第 4-7-1 條及其他有關規定交付會審。

審判長 闕成勳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