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啟字第0792010號
概要:
 本庭受理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孫逢邦君對 319 班班級代表游恩宇 君提出之班代職務訴訟,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 4-5-10 條之規範,若被告於本卷送達之五日內未有答辯或聲請召開言詞辯論, 本庭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

正文:
 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孫逢邦君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 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二項前部之規範,將其認有觸犯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 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範之 319 班班級代表游恩宇交付 班代職務訴訟,並依同條第二項規範,向本庭聲請予以撤職之。評議委員會依原 書狀之順序,定本案為政啟字第 0792010 號案。 經初步查閱紀律委員會所提交之卷證與其起訴狀之內容,其認班級代表有無 故缺席會議之情事;其認定,亦本於合乎常理與邏輯之基礎。至於班級代表當否 有違反該條規範,不屬受理審查之範圍,其書狀亦已書明訴訟所必須之一應內容。盱 衡上述,本案核無違誤,是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 第 4-2-3 條規範,受理該案。 根據程序從新原則,本案之相關程序將適用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 議委員會訴訟典之規範。而根據本會評決字第 1131002 號決議見解與臺北市立建 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 4-5-10 條之規範,班代職務訴訟之訴訟 事實為班級代表之無故缺席者,一審為獨任審判,得為簡易裁判。 

審判長 劉秉澔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