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啟字第07913010001號
概要:
本庭受理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李沐恩君對 128 班班級代表鄭宇良君提出之班代職務訴訟,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 4-5-10 條之規範,若被告於本卷送達之十日內未有答辯或聲請召開言詞辯論,本庭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

正文:
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李沐恩君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二項前部之規範,將其認有觸犯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範之 128 班班級代表鄭宇良君交付班代職務訴訟,並依同條第二項規範,向本庭聲請予以撤職之。評議委員會依原書狀之順序,定本案為政啟字第07913010001號案。
經初步查閱紀律委員會所提交之卷證與其起訴狀之內容,其認班級代表有無故缺席會議之情事;其認定,亦本於合乎常理與邏輯之基礎。至於班級代表當否有違反該條規範,不屬受理審查之範圍,其書狀亦已書明訴訟所必須之一應內容。盱衡上述,本案核無違誤,是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 4-2-3 條規範,受理該案。
根據程序從新原則,本案之相關程序將適用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之規範。而根據本會評決字第 1131002 號決議見解與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 4-5-10 條之規範,班代職務訴訟之訴訟事實為班級代表之無故缺席者,一審為獨任審判,得為簡易裁判。

審判長 劉秉澔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錄:
1. 所謂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二項前部,指「違反本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紀律委員會委員得向職務法庭提起班代職務訴訟,比照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訴訟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之規範,聲請予以停職或撤職。」
2. 本案相關卷證資料與訴訟相關文書,將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 4-5-10 條之規範,由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送達於被告,依據該條第三項與第四項之規範辦理之。
「3. 班代職務訴訟之訴訟相關文書,由紀律委員會負責送達;紀律委員會送達於班級代表者,應出具其簽收單於法庭;紀律委員會送達於學務處班級櫃者,應檢附相關照片,送交法庭,並視同於放置之隔日送達於個人。
4. 紀律委員會為錯誤之送達或送達程序不備者,視同未送達。故意為之者,法庭應以裁定,命令調查委員會對該紀律委員予以起訴。」
3. 本案相關卷證資料與訴訟相關文書,因紀律委員會委員最初以科技設備送達於評議委員會,將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法庭文書電子設備送達相關辦法第三條之規範,為科技設備送達。
4. 本案之訴訟期間,將自本卷送達於被告知十日後起算,適用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 4-5-8 條之規範。
5. 其他訴訟規範、相關問題,得以書狀詢問法庭,或至評議委員會官方網站進行查詢、詢問。 https://ckjudiciarycommitee.wordpress.com/

附件一

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