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啟字第0791002號
概要:
本庭受理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李沐恩君對 227 班班級代表鍾和穆君提
出之班代職務訴訟,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 4-
5-10 條之規範,若被告於本卷送達之十日內未有答辯或聲請召開言詞辯論,本
庭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
正文:
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李沐恩君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
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二項前部之規範,將其認有觸犯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
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範之 227 班班級代表鍾和穆君交
付班代職務訴訟,並依同條第二項規範,向本庭聲請予以撤職之。評議委員會
依原書狀之順序,定本案為政啟字第 0791002 號案。
經初步查閱紀律委員會所提交之卷證與其起訴狀之內容,其認班級代表
有無故缺席會議之情事;其認定,亦本於合乎常理與邏輯之基礎。至於班級代
表當否有違反該條規範,不屬受理審查之範圍,其書狀亦已書明訴訟所必須之
一應內容。盱衡上述,本案核無違誤,是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
議委員會訴訟典第 4-2-3 條規範,受理該案。
根據程序從新原則,本案之相關程序將適用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
委員會訴訟典之規範。而根據本會評決字第 1131002 號決議見解與臺北市立建
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 4-5-10 條之規範,班代職務訴訟之訴訟
事實為班級代表之無故缺席者,一審為獨任審判,得為簡易裁判。

審判長 張哲浩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錄:
1. 所謂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二項前部,指
「違反本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紀律委員會委員得向職務法庭提起班
代職務訴訟,比照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訴訟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之
規範,聲請予以停職或撤職。」
2. 本案相關卷證資料與訴訟相關文書,將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
議委員會訴訟典第 4-5-10 條之規範,由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送達於被告,
依據該條第三項與第四項之規範辦理之。
「3. 班代職務訴訟之訴訟相關文書,由紀律委員會負責送達;紀律委員
會送達於班級代表者,應出具其簽收單於法庭;紀律委員會送達於學務處
班級櫃者,應檢附相關照片,送交法庭,並視同於放置之隔日送達於個
人。
4. 紀律委員會為錯誤之送達或送達程序不備者,視同未送達。故意為之
者,法庭應以裁定,命令調查委員會對該紀律委員予以起訴。」
3. 本案相關卷證資料與訴訟相關文書,因紀律委員會委員最初以科技設備送達
於評議委員會,將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法庭文書電
子設備送達相關辦法第三條之規範,為科技設備送達。
4. 本案之訴訟期間,將自本卷送達於被告知十日後起算,適用臺北市立建國高
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 4-5-8 條之規範。
5. 其他訴訟規範、相關問題,得以書狀詢問法庭,或至評議委員會官方網站進
行查詢、詢問。
https://ckjudiciarycommitee.wordpr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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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 級 代 表

職 務 訴 訟 起 訴 狀

原告: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
原告代表:紀律委員 317 班代 李沐恩
被告:227 班 班級代表 鍾和穆
案號:建班立紀訴字第 07910410002 號
附件:議長函
起訴法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
第 7 條第 2 項第一款
根據(違反事項):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
行為法第 7 條第 1 項第十一款
正文:
227 班代連續缺席三次班代大會會議,違反臺北市立建國高
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 7 條第 1 項第十一款。
法律分析: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
第 7 條第 2 項第一款,班代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班代大會之會
議者,由議長裁示紀律委員會,並由紀律委員會向評議委員
會職務法庭起訴,對班代予以停職或撤職。227 班代由於三
次連續無故缺席,故本委員會特此向評議委員會職務法庭提
起對 227 班代之職務訴訟,聲請予以撤職處分。
結論: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 7
條第 2 項第一款,特此向評議委員會職務法庭提起對 227 班
代之職務訴訟,聲請予以撤職處分。
此致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 初等法庭 公鑒
紀律委員 317 班代李沐恩
中華民國 1 1 3 年 9 月 2 7 日

第 2 頁,共 5 頁

證據:
一、 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10 日之議事錄部分
節錄

第 3 頁,共 5 頁

二、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11 日之議事錄部分節錄

第 4 頁,共 5 頁

三、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24 日之議事錄部分節錄

第 5 頁,共 5 頁

附件一、議長函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 級 代 表
職 務 訴 訟 補 充 書 狀

建班立紀通字第 07910410008 號
原告: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
原告代表:紀律委員 317 班代 李沐恩
受文者:初等法庭審判長 黃敬翔 君
適用案號:建班立紀訴字第 07910410001 號至建班立紀訴字
第 07910410007 號
主旨:補充七項職務訴訟案之起訴者名義缺漏事項正文:
本委員應議長裁示而以紀律委員身分提出訴訟,而依據
班級代表行為法第 7 條第二項之規定,該案應由紀律委員
會召集委員於五日內提出。
然而,由於各班代事務繁忙,紀律委員會內尚無法召開
第一次會議選出召集委員,故該職位從缺。因此,本席暫時
以紀律委員之個人名義提出訴訟。
綜上所述,本席依據班級代表行為法第 7 條,以委員之
身分暫時提出上述七項訴訟案,於原訴訟文書未說明清楚
處,特此於本補充狀中說明,尚祈法庭諒達。

中 華 民 國 1 1 3 年 1 0 月 2 2 日

附件一

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