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判字第0801021號

案號:政啟字第 0801021

原告:主任評議委員 闕 成勳 閣下

系爭規範:訴訟暫行條例

上原告因認系爭規範因已併入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遂依系爭規範第十六條第三項向本庭提起確認訴訟,請求本庭宣告系爭規範失效,本庭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暫行條例應於本判決公告日起失效。

事實及理由

一、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庭受理主任評議委員 闕 成勳 閣下之聲請,確認本會訴訟暫行條例之失效。經本庭審酌案件性質、爭點明確程度及相關事證,並衡量訴訟經濟與程序適當性後,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為避免徒增訴訟資源之耗費,兼顧程序效率與實質審理之必要性,依職權裁定本案不另行召開言詞辯論,逕以書面審理方式為裁判。

二、聲請人於起訴書中,檢附建班評函字第08013010006號(提案修正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9號(第五次常務會議會議紀錄)及建班主令字第08010000019號等相關文件。經本庭逐一對照本會訴訟暫行條例之規定與上開附件內容可知,原屬訴訟暫行條例所規範之相關事項,已明確於建班評函字第08013010006號中,作成提案並併入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之修正內容,且該修正案已於第五次常務會議經班代大會議決通過,並最終以建班主令字第08010000019號正式公告施行。

三、綜合上述事實與程序經過可認,原訴訟暫行條例所規範之事項,既已完成制度性整併,並由正式法律位階之規範所取代,已無繼續存在並適用之實益。是以,前開事實完全符合本會訴訟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關於失效之構成要件,依法應宣告該條例自前述修正法規生效之時起,發生失效之法律效果。

四、又因本案判決結果與聲請人之聲請內容完全一致,並未對任何權利義務關係造成不利變動,且亦無爭點尚待救濟之必要,故本庭認為本案並無提起上訴之實益與必要,爰此,本案不得上訴。

審判長 鄧又嘉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一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