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案由:政啟字第0801014號
原告: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 顏于喆 君
被告:308班班級代表 蘇廷傑 君
上原告因認被告有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失格情事,訴請撤銷其職,本庭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蘇廷傑君因無連續三次未出席之事實,被告勝訴。
兩造對於上開裁判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本判決送達日起之十日內經本庭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訴;逾期未上訴者,視同放棄上訴權。兩造皆無上訴者,本判決確定。班代大會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函原班級重選班級代表。
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114年11月9日,受理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 顏于喆君,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二項前部之規定,將其認有觸犯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範之被告姚亦耕向本庭提出職務訴訟,並依同條第二項規範,聲請予以撤職;並於同年12月2日,因該案送達後逾五日內未獲答辯書或請求召開言詞辯論之聲明,故本庭裁定該案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
原告於建班立紀訴字第08012040014號中附以下五份班代大會會議議事錄證據作證明:
第八十屆第一期間第一次常務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2號)
第八十屆第一期間第一次臨時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3號)
第八十屆第一期間第二次常務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4號)
第八十屆第一期間第三次常務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5號)
第八十屆第一期間第二次臨時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6號)
其中,被告蘇廷傑在第三次常務會議及第二次臨時會議缺席,不符合連續三次以上缺席且未請假之條件。
盱衡上述,被告之行為未構成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失格要件。行爲合法,被告勝訴。
兩造對於上開判決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本判決送達日起之十日內經本庭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訴;逾期未上訴者,視同放棄上訴權。兩造皆無上訴者,本判決確定。班代大會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函原班級重選班級代表。
審判長 唐茂瑞
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