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案件:政啟字第 0801011 號
原告: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 顏 于喆 君
被告:222 班 班級代表 江 愷恩 君
上原告因認被告有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範之失格情事,訴請撤銷其職,本庭判決如下:
正文:
被告 江 愷恩 君因不符撤職之要件,撤銷職務顯屬不當。
兩造對於上開裁判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本判決送達日起之十日內經本庭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訴;逾期未上訴者,視同放棄上訴權。兩造皆無上訴者,本判決確定。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概要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九日,受理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顏 于喆君,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二項前部之規範,將其認有觸犯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範之222班班級代表江 愷恩君交付班代職務訴訟,並依同條第二項規範,向本庭聲請予以撤職之;本庭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九日作成卷政啟字第0801011 號受理書,並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送達於班級代表,有簽收單之照片為證,故其送達日為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本庭於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公務電子郵件信箱收到當事人所提交之答辯。因被告係於受理通知書送達之五日內提交,故依訴訟典第 4-2-5 條之規範,定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日十二時二十分於評議委員會辦公室召開言詞辯論。
貳、事實概要
一、原告提出之證據
原告於建班立紀訴字第08012040007號中附以下五份班代大會會議議事錄證據作證明:
第八十屆第一期間第一次常務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2號)
第八十屆第一期間第一次臨時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3號)
第八十屆第一期間第二次常務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4號)
第八十屆第一期間第三次常務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5號)
第八十屆第一期間第二次臨時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6號)
其中,被告江 愷恩君在未請假之情況下缺席第一次常務會議、第三次常務會議及第二次臨時會議。
參、兩造主張
一、原告主張
原告認被告有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班代大會會議之情事,為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範之失格情事,故依據同條第二項規範,由紀律委員會予以起訴之,並向法庭聲請予以撤職處分。
二、被告答辯
被告僅無故缺席第一次常務會議、第三次常務會議及第二次臨時會議,並無連續三次無故缺席會議,故無違反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此外由於預備會議因故無法出席,故無法於第一次常務會議使用簽到系統簽到,於會後已和議事人員報備。
肆、本庭之判斷
一、就案件事實認定
依原告附卷之五份議事錄,其時間相近、會議編號相承,故認為其為五個連續會議。然,被告僅無故缺席第一次常務會議、第三次常務會議及第二次臨時會議,並不構成連續缺席三次會議之要件。
又於言詞辯論程序中,原告亦表示被告確無連續缺席三次會議,是原告之失誤造成此一結果。
二、就被告之理由判斷
被告提出自己僅無故缺席第一次常務會議、第三次常務會議及第二次臨時會議,並無連續三次無故缺席會議,故無違反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經本庭查驗相關會議記錄,被告確實並未連續三次無故缺席,故不符合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範之失格情事。
結論
本件確認訴訟,係原告因認被告有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範之失格情事,訴請撤銷其職。本庭經審理得出結論如下:
本案不符撤職之要件,撤銷被告 222 班 班級代表 江 愷恩 君之職務顯屬不當。兩造對於上開裁判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本判決送達日起之十日內經本庭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訴;逾期未上訴者,視同放棄上訴權。兩造皆無上訴者,本判決確定。
審判長 吳宸菘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