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案由:政啟字第0801010號
原告: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 顏于喆 君
被告:221班班級代表 朱恩祈 君
上原告因認被告有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失格情事,訴請撤銷其職,本庭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朱恩祈自即日起撤職,不得再任班級代表。
兩造對於上開裁判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本判決送達日起之十日內經本庭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訴;逾期未上訴者,視同放棄上訴權。兩造皆無上訴者,本判決確定。班代大會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函原班級重選班級代表。
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114年11月9日,受理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 顏于喆君,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二項前部之規定,將其認有觸犯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範之被告朱恩祈向本庭提出職務訴訟,並依同條第二項規範,聲請予以撤職。
原告於建班立紀訴字第08012040010號中附以下五份班代大會會議議事錄證據作證明:
第八十屆第一期間第一次常務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2號)
第八十屆第一期間第一次臨時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3號)
第八十屆第一期間第二次常務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4號)
第八十屆第一期間第三次常務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5號)
第八十屆第一期間第二次臨時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6號)
其中,查所附之證據其中只有第一次常務會議、第一次臨時會議、第三次常務會議、第二次臨時會議為缺席狀態,不符合連續三次未請假缺席之情況,因此本庭召開言詞辯論,本庭依職權發政通字第0801016號通知,命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然被告於相應開庭期間未到庭說明,所以本庭認被告放棄辯論機會。
本庭為釐清事實真相,依職權調閱相關會議紀錄,發現第四次常務會議記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7號),被告也為缺席狀態,所以依第三次常務會議、第二次臨時會議、第四次常務會議,被告符合連續三次缺席之事實。
盱衡上述,被告之行為已構成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失格要件。原告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職務,為有理由,原告勝訴,判決被告朱恩祈撤職,不得再任班級代表。
兩造對於上開判決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本判決送達日起之十日內經本庭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訴;逾期未上訴者,視同放棄上訴權。兩造皆無上訴者,本判決確定。班代大會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函原班級重選班級代表。
審判長 唐茂瑞
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