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案由:政啟字第0801005號
原告: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 顏于喆 君
被告:213班班級代表 張修睿 君
上原告因認被告有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失格情事,訴請撤銷其職,本庭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張修睿自即日起撤職,不得再任班級代表。
兩造對於上開裁判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本判決送達日起之十日內經本庭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訴;逾期未上訴者,視同放棄上訴權。兩造皆無上訴者,本判決確定。班代大會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函原班級重選班級代表。
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受理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 顏于喆君,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二項前部之規定,將其認有觸犯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範之被告張修睿向本庭提出職務訴訟,並依同條第二項規範,聲請予以撤職;並於同年11月28日,因該案送達後逾五日內未獲答辯書或請求召開言詞辯論之聲明,故本庭裁定該案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
原告於建班立紀訴字第08012040005號中附以下五份班代大會會議議事錄證據作證明:
第八十屆第一期間第一次常務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2號)
第八十屆第一期間第一次臨時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3號)
第八十屆第一期間第二次常務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4號)
第八十屆第一期間第三次常務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5號)
第八十屆第一期間第二次臨時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8012000006號)
其中,被告張修睿皆在未請假之情況下缺席。被告連續五次無故缺席班代大會會議,為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範之失格情事,爰依據同條第二項規範,由紀律委員會委員予以起訴之,請予解職處分。
盱衡上述,被告之行為已構成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失格要件。原告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職務,為有理由,原告勝訴,判決被告張修睿撤職,不得再任班級代表。
兩造對於上開判決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本判決送達日起之十日內經本庭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訴;逾期未上訴者,視同放棄上訴權。兩造皆無上訴者,本判決確定。班代大會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函原班級重選班級代表。
審判長 唐茂瑞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