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判字第0792015號
案號:政啟字第 0792015 號

原告: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 紀律委員 孫逢邦 君

被告:306 班 班級代表 黃柏凱 君

  上原告因認被告有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範之失格情事,訴請撤銷其職,本庭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黃柏凱君自即日起撤職,不得再任班級代表。

兩造對於上開裁判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本判決送達日起之十日內經本庭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訴;逾期未上訴者,視同放棄上訴權。兩造皆無上訴者,本判決確定。班代大會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函原班級重選班級代表。
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日,受理班代大會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孫 逢邦君,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二項前部之規範,將其認有觸犯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範之 306 班班級代表黃柏凱君交付班代職務訴訟,並依同條第二項規範,向本庭聲請予以撤職之;並於同年四月十六日,因該案送達後五日內未獲答辯書或請求召開言詞辯論之聲明,故本庭裁定該案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

原告於建班立紀訴字第 07922040015 號中附班代大會第七十九屆第二期間第三次臨時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 07922000007 號)、第七十九屆第二期間第四次臨時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 07922000009 號)、第七十九屆第二期間第五次臨時會議議事錄(建班立議錄字第 07922000010 號),其中,被告皆在未請假之情況下缺席。被告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班代大會會議,為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範之失格情事,爰依據同條第二項規範,由紀律委員會委員予以起訴之,請予解職處分。

盱衡上述,被告符合一切失格情事之構成要件,其失格情形之處理,亦以撤職處分為最合理之手段,是以,政啟字第 0792015 號案,原告勝訴,被告人 306 班班級代表黃柏凱君撤職,不得再任班級代表。

兩造對於上開裁判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本判決送達日起之十日內經本庭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訴;逾期未上訴者,視同放棄上訴權。兩造皆無上訴者,本判決確定。班代大會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函原班級重選班級代表。

審判長 闕成勳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