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一般法庭

政判字第0792014號

案件: 政啟字第0792014

原告: 班代大會 紀律委員會

原告代表: 班代大會 紀律委員會 召集委員 孫逢邦君

被告207班 班級代表 傅世廣君

 

上被告因班代失格案件,經紀律委員會訴請撤銷其職(建班立紀訴字第07922040014號),本庭判決如下:

      主文

傅世廣失格,自即日起撤職,不得再任班級代表。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評議委員會高等法庭;逾期未上訴者,視同放棄上訴權。無上訴者,本判決確定。班代大會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函原班級重選班級代表。

      事實及理由

一、傅世廣於民國11436日之班代大會第三次臨時會議、同月14日之第四次臨時會議、17日之第五次臨時會議,皆無故缺席,議長經查閱會議記錄,確其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班代大會大會(下稱大會),而悉上情。案經議長於20日裁示紀律委員會行後續訴訟並經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於翌(21)日訴請撤銷其職。於同年41日本庭受理,紀律委員會於翌(2)日以書面送達被告,後本庭5日內皆未收得被告之答辯狀或請求召開言詞辯論之聲明,此裁以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政裁字第 0792014

二、上開失格事實,業據會議記錄建班立議錄字第07922000007號、建班立議錄字第07922000009號、建班立議錄字第07922000010)供證,並被告並無辯駁會議記錄之事實,又其失格事實單純,僅為連續會議之無故出席,所謂連續,即為不有他於同類會議穿插其中,所謂無故,即無正當理由未請假而缺席,查閱三等會議記錄,足認被告確有連續三次無故缺席,而可憑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失格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失科責:

() 核被告所為,係犯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之連續三次無故缺席大會。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無故缺席大會,是恐造成大會流會、所代表之會員立法權、知悉權受損,惟其仍無正當理由、不依正當程序,無故缺席,未能體察其責,而無視出席之義務及規範,所為自有不該;再衡酌被告自其受起訴後,改善情形不彰,無故缺席後兩次大會第三次常務會議、第六次臨時會議),對規範未展現應有重視,處如主文所示,並分別諭知上訴流程、上訴期限及班代大會後續應盡之職責。

四、依訴訟典第 4-5-10 (現行典常字第0792001號 版),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評議委員會高等法庭;逾期未上訴者,視同放棄上訴權。無上訴者,本判決確定。班代大會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函原班級重選班級代表。

 

審判長 楊宸庭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