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因不服政判字第0802002號判決,爰依本會訴訟典第4-2-12條規定提起上訴。本庭現檢送其上訴一案之案卷及證物至高等法庭,敬請鑒核。
受文者:高等法庭
原案號:選字第0802001號案
上訴人:原告 會員李某
被告 選舉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四日
發文字號:政上字第0802001號
主旨:上訴人因不服政判字第0802002號判決,爰依本會訴訟典第4-2-12條規定提起上訴。本庭現檢送其上訴一案之案卷及證物至高等法庭,敬請鑒核。
說明:
一、選字第0802001號案,係原告會員李某,因認選舉委員會辦理本會第八十屆第二期間主席副主席補選有違法,足以影響其結果,爰聲請選舉無效訴訟。經本庭審理後,作成政判字第080200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意旨略以:(一)候選資格之撤銷,須同時具備違反規定與屢勸不聽二法定要件。查選舉委員會未曾對第八十屆第二期間主席、副主席補選之一號副主席候選人陳某為警告或勸導,尚不具備屢勸不聽之要件;至於是否構成違規,屬選舉機關之專業判斷範圍,尚難僅以未撤銷資格即認定其違法或裁量怠惰。故未撤銷其候選資格,尚無違法或不當。(二)再行投票雖未於投票日前一日完成點清,屬程序瑕疵,然既由法定人員於公開情境下完成,且無證據顯示票務遭不法干預,未影響選舉公平或結果正確性。該瑕疵僅屬時間上之輕微違反,尚未達重大違法程度,不影響再行投票之效力。(三)就政見辯論會公告部分,原告僅為概括主張,未具體指明錯誤內容或提出證據,難認其違法或影響選舉結果,尚無理由;至於選舉公報誤載投票日期與星期,固屬可能影響選舉權行使之重大瑕疵,惟該錯誤係發生於已宣告無效之原投票,對再行投票之效力不生影響。
二、原告因不服原判決,爰依本會訴訟典第4-2-12條規定提起上訴。其意旨略以:(一)原判決以選舉委員會無適格代表人為由,逕行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惟言詞辯論在於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釐清爭點與補強證據之權利,本庭仍得以指定代理人或採書面程序等方式維持程序對等。原判決未為任何替代措施,即逕行裁判,致上訴人喪失程序參與機會,違反程序正當原則並侵害訴訟權,構成重大程序瑕疵。(二)原判決就候選人陳某之爭議言論,僅以屬選舉機關專業判斷為由而未為實質審查。然本件涉及是否違法及是否應為撤銷資格之處分,屬法律適用問題,法庭自應為充分審查。原判決審查過於消極,未盡司法審查之職責。(三)原判決認點票程序雖有違規,然不足影響結果而維持選舉有效。然點票為核心程序,違法即足動搖結果可信性;於無法具體排除影響之情形下,即應認其已達影響選舉效力之程度。原判決未具體說明其判斷標準,認定難謂妥適。(四)原判決以原告未具體舉證為由駁回政見辯論會公告之主張,未考量選舉資訊掌握於機關之資訊不對稱,亦未適度行使職權調查,致程序審查流於形式,違反實質公平與程序正當原則等語。
三、被告因不服原判決,爰依本會訴訟典第4-2-12條規定提起上訴。其意旨略以:原判決事實不全,系爭選舉再行投票共遺失四十張選票,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等語。
四、本庭併檢附其上訴書狀,敬請鑒核。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