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憲章法庭

憲通字第0801003號

案 件 憲字第0801004號

受文者 全體裁判委員及相關機關代表人

  正 文

  憲章法庭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就憲字第0801004號案進行第二次審議。本案裁判委員為李悠均委員、劉秉澔委員、闕成勳委員、吳宸菘委員、陳世鼎委員、唐茂瑞委員;相關機關為選舉委員會。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