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班代大會為相關機關。班代大會應經公開徵選,選定該政團外之班級代表代表班代大會參與訴訟。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憲章法庭
憲裁字第0802004號

憲裁字第0802004號

案 件 號 憲字第0802002號

聲 請 人 班代大會政團 建中學權促進聯盟

  正 文

指定班代大會為相關機關。班代大會應經公開徵選,選定該政團外之班級代表代表班代大會參與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憲章訴訟,係因代理主席孫逢邦所提出之班代大會組織法全文修正案兩份、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與班級代表行為法廢止案與班代大會選舉監督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案而興,該等法律案所生之爭點與主席提出法律修正案之權具有高度關聯性。就相關事實之釐清及法律爭點之判斷,班代大會對於其立法權上之說明與意見,對本庭審理本件事件,具有相當之參考價值與重要性。是以,本庭認有指定其為本件憲章訴訟之相關機關,使其得就相關事項提出意見或說明之必要。

二、然,班代大會為合議機關,任一班級代表,不論其職銜,無代表班代大會之能,因班代大會政團建中學權促進聯盟之五名班代而剝奪全會數十名班級代表表達意見之能力,顯屬不當,故,班代大會應經公開徵選,選定除該政團外之班級代表,參加訴訟並表達班代大會之意見。

三、據上論結,爰裁定如主文。

      憲章法庭 審判長  評議委員 闕成勳

        裁判委員 評議委員 李悠均 吳宸菘 陳世鼎

                                    鄧又嘉 唐茂瑞

                  (評議委員劉秉澔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