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憲章法庭
憲裁字第0801004號
案 件 憲字第 0801001 號案
主 文
裁定憲字第 0801001 號案將不經言詞辯論。
理 由
一、言詞辯論程序之設計,旨在使訴訟兩造得於法庭前陳述其主張與理由,提出證據、進行對質與詰問,並藉由法庭對當事人言詞表達之觀察,以釐清爭點,進而形成對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之正確認知。惟此等程序功能之有效實現,須以兩造均有實質參與為前提。倘僅一造出席,將無從形成真正對話或對質之機制,辯論程序即難達致其本旨,亦難以符合程序公平與實體正義之基本要求(政裁字第 0792016 號 參照)。
二、查本案因原告班代大會選舉監督委員會召集委員朱 恩祈 君之一職,原係審裁字第 0801001 號授予,惟該臨時處分已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經憲章法庭以憲裁字第 0801001 號裁定撤銷,致朱 恩祈 君已失前開職務身分,且班代大會選舉監督委員會並未另行選舉召集委員。故對於本案,本庭認無另為言詞辯論或公聽之必要。
三、盱衡上述,為避免徒增訴訟資源耗費,並兼顧訴訟程序之適當性與效益原則,爰認本案不具進行言詞辯論之實益,依職權裁定不經言詞辯論程序,併此敘明。
四、言詞辯論應建立於兩造均得出席對質之基礎,今被告已無適格代表人得參與程序,若僅原告單方出席,則無從進行實質辯論與對質,將難以維持訴訟制度之對等與對審原則,亦不符程序正當及公平性之要求。故,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公告即生效。
憲章法庭 審 判 長 闕成勳
裁判委員 鄧又嘉 李悠均 劉秉澔
吳宸菘 陳世鼎 唐茂瑞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