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憲章法庭
憲裁字第0792013號
案件:憲啟字第 0792002 號案
主文:
裁定,聲請人,公開。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書狀第六段之「連署會員之班級姓名」,具憲裁字第 0792004 號理由第二段,本庭將其視同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並未聲請本庭隱匿其資料,又聲請人所附具本庭之資料,僅有其班級、姓名,尚難謂公開將造成重大之弊端。又如不公開,是恐造成會員對於本案件,究竟是否有十五人聲請存疑,將即造就本審查庭、憲章法庭乃至評議委員會之公信遭質疑,故公開,有其必須。基此,就聲請人之資料,於必要之程度,公開,其細節,由本庭斷處。
三、本裁定僅因重大之公益,而裁定公開聲請人之個人資料於必要之程度。又對於聲請人,本庭未公開足以影響其個人生活程度之資料(學號。參憲裁字第 0792001 號。),相較於司法公信之驟降,此公開,並無不妥,準此,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公告即生效。
裁判委員暨主任評議委員 李悠均
裁判委員暨副主任評議委員 劉秉澔
裁判委員暨評議委員 闕成勳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