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憲章法庭
憲裁字第0792012號
案件:憲啟字第 0792002 號案
主文:
裁定,本件聲請,文書,不通知聲請人。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書狀第六段之「連署會員之班級姓名」,具憲裁字第 0792004 號理由第二段,本庭將其視同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本庭業已於日前作成憲裁字第 0792009 號、憲裁字第 0792011 號,就本件聲請,於其性質,已是因重大公益而續存,並非受當事人之存續與否影響。故,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已不具必要地位。又查代表聲請人業已畢業,本庭實難向該等人送達文書。本促進本件聲請盡速審議之旨,本庭不送達文書於聲請人,惟若現存之會員聲請人,認有送達己等之必須,得以學校之電子信箱,通知本評議委員會,本庭將即送達,並對先前之裁定,為適當處置。
三、本裁定僅裁定不通知聲請人文書,如現存之會員聲請人仍欲獲悉文書,亦可透過學校之電子信箱,通知本評議委員會。準此,對於本裁定,無抗告空間,不得抗告,公告即生效。
裁判委員暨主任評議委員 李悠均
裁判委員暨副主任評議委員 劉秉澔
裁判委員暨評議委員 闕成勳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