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憲章法庭

憲裁字第0792009號
案件:憲啟字第 0792002 號案

主文:

憲啟字第 0792002 號案,基於尊重審級制度,不因聲請人未補正書狀而駁回。本案件,續審。

理由:

一、查憲裁字第 0792004 號主文後半「未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十七日前完成補正並送達本庭或評議委員會者,釋憲聲請駁回。」,是基於法庭有其限制,不有為聲請人無限開放補正期限之能力,而對聲請人之補正刻予必要義務,並若聲請人未達成該等義務,法庭自得以此為由駁回。

二、然查憲裁字第 0792006 號,對於該案之聲請人欲撤回其聲請予以駁回,理由已有敘明,是因在抽象規範審查案件中,所涉並非僅為個案聲請人之法律利益,實係關涉整體法律規範對國民基本權保障與國家權力運作之界限,倘若任由聲請人隨意撤回,將致憲法法院失其制度功能,導致審查空轉,進而影響憲政秩序之穩定與預測性,顯難承受。具上,縱本庭認對於不遵守義務而為拖延之聲請人所聲請之案件,不有審查之必要,然基於尊重審級制度,對於本庭之上級法庭(憲章法庭)所做出之裁定,其類推所得之「憲章訴訟具公益性質,不適用當事人進行主義。亦,縱當事人積極撤銷作為或消極不作為於聲請,案件仍不有消失之況;若因聲請人書狀非故意之不備而駁回,是藐視憲章之最高性、審查之公益性。」論理,本案件既合於該等性質,自不可恣意駁回聲請。本案件,本庭裁定,續審。

三、本裁定僅裁定本案續審之,對於聲請人、相關人並無所謂弊端,無抗告之理由,準此,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公告即生效。

裁判委員暨主任評議委員 李悠均
裁判委員暨副主任評議委員 劉秉澔
裁判委員暨評議委員 闕成勳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