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審查庭
案件:憲字第0792002號
代表:會員 詹閎威
主文:
聲請書狀不備,命補正。未於114年5月17日前完成補正並送達本庭或評議委員會者,釋憲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下稱本會)訴訟暫行條例第3條之規定,本會會員十五人以上如認本會法規範有牴觸上位階法規範或相互牴觸者,得具狀聲請憲章法庭為章憲訴訟。就聲請,係要求十五位以上之聲請人而非一位聲請人及十四位以上之連署人,合先敘明。複查訴訟典第 3-1-4 條,就當事人於聲請時,應附具姓名、班級、學號及其簽章,其立法原旨,係為避免有非法者,濫用他人之名義為聲請,故要求當事人附具其學號及簽章,供證而可信憑。而謂當事人者,即該案之聲請人全體、聲請部門、聲請機關或聲請政團等。此,聲請人於聲請章憲訴訟時,本就其聲請狀,應附具聲請人或聲請機關代表人之班級、姓名、學號,並同附具聲請人或聲請機關代表人之簽章,併予指明。
二、查聲請人詹某等以會員之身份為憲章修正相關事宜就創制複決暨會員投票法聲請法規範憲章審查案(下稱本件聲請),於其書狀,載明為一位聲請人詹某,十五位連署人李某、李某、張某、孫某……。惟本會就憲章訴訟,並無設有連署機制,衡量應屬聲請人名詞之定義與本庭不同,對於十五位以上會員聲請,定義為一位聲請而十四位以上之連署,其書撰,係僅名詞上使用之瑕疵,並無不妥致本件聲請之效力蕩然無存。此,本庭將連署人視同聲請人。而據前揭之規範,聲請人應於聲請書狀載明其班級、姓名、學號、簽章,方為有效之書狀,惟查本件聲請書狀,部分聲請人姓名字跡過於潦草而難以辨識,部分僅有印刷字而無其簽章,部分缺載學號,此皆屬書狀之缺失,自應補正。而又查聲請人之遞狀時間應屬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三編公告之前,故其缺失,非屬故意,自不當以此為由而駁回聲請。惟考量程序從新原則,亦考量本庭收達其書狀是於訴訟典第三編公告之後,基於法治原則,仍命其補正書狀。
三、複查書狀之缺失,僅係未載明聲請人姓名、學號、簽章,自不有須長時間補正聲請書狀之可能,逐,命於15日內補正,並送達本庭或交付評議委員會轉送本庭。未於期限完成補正或附具正當理由聲請延長期限者,其聲請,駁回。
四、本裁定為程序事項,僅命其補證書狀,且其缺失明確,無可質疑之處,又已准許聲請人附具正當理由聲請延長期限,此,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公告即生效。
結論
命聲請人就姓名、簽章及學號等處補正其書狀,並於15日內送達本庭或交付評議委員會轉送本庭。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即起生效;對於本教示條款有異議者,得依訴訟典第4-2-19條經本庭向大法庭聲請特別上訴。
審查委員 張哲浩
審查委員 張懷元
審查委員 楊宸庭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日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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