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審查庭
憲裁字第0792003號
案件:憲啟字第 0792001 號案
主文: 駁回本案暫時處分之聲請(即 118 代呂柏宜等五名班級代表聲請於本案審 議期間,暫停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事)。 對於本裁定,准於公告之十日內為抗告,欲抗告者,應經本庭或評議委員 會,向憲章法庭聲明抗告;逾期未有抗告,本裁定確定並生效。
理由:
一、憲章法庭暫時處分之裁定,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訴訟暫行條 例第五條發布,以避免憲章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 害,其發布應有急迫必要性,且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故知發布暫時處分 之目的必須正當,且符合急迫性、必要性、難以回復性等三大條件。
二、查聲請人於書狀敘明其認該規範之生效將侵害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公正, 是對憲章所保障之權利與公益之重大侵害,卻並未對舊有規範進行評價與 聲請,理應推定為不質疑,且本案之審議,僅針對新規範之內容。係屬於 本案之暫時處分,不能逾越本案之審議範圍,始符合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 學班聯會訴訟暫行條例第五條所謂「於審理案件中」。
三、因此,其所主張之侵害,必須於現任選舉委員(本裁定書中包含主任委 員、副主任委員與一般選舉委員)之資格有不符合舊有規範或有提名資格 不符合舊有規範者為選舉委員或有提名資格不符合舊有規範者為選舉委員 之虞時,始需就暫時處分發布之其他面向進行審議。
四、然而,具有行政部門執行與上期間班級代表身分之原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 雲淞君、副主任委員黃 柏崴君,皆已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 四日離職,其餘委員,經法庭初步詢問,應符合舊有規範之職務資格且亦 聲明將於本期間內持續擔任選舉委員並舉辦選舉。而主席亦已知悉依現行 法律提名選舉委員所可能衍伸之爭議,相關提名程序亦已完成。
五、故,此刻並不具有聲請人所主張之危害急迫性存在,不符合發布暫時處分 之法定必要條件,其聲請駁回。
六、對於本裁定,准於公告之十日內為抗告,欲抗告者,應經本庭或評議委員 會,向憲章法庭聲明抗告;逾期未有抗告,本裁定確定並生效。 結論 因聲請不符發布暫時處分之法定要件,駁回本案暫時處分之聲請(即 118 代呂伯宜等五名班級代表聲請於本案審議期間,暫停臺北市立建國 高級中學班聯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事)。對於本裁定,准於公告之 十日內為抗告,欲抗告者,應經本庭或評議委員會,向憲章法庭聲明抗 告;逾期未有抗告,本裁定確定並生效。
審查庭委員暨評議委員 黃敬翔
審查庭委員暨主任評議委員 李悠均
審查庭委員暨評議委員 闕成勳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