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審查庭
憲裁字第0792002號
案件:憲啟字第 0792001 號案
主文:
指定主席為相關機關;指定選舉委員會為相關機關;指定班代大會為訴訟獨立第三方。班代大會應經公開徵選,選定連署人外之班級代表代表班代大會參與訴訟。
理由:
一、就聲請事項之認定:請求將主席指定為相關機關;不指定班代大會為相關機關。
二、該法案與主席行使其人事提名權有重大相關,且其立法目的亦是因主席提名選舉委員實務上之困難,其意見應為重要參考,遂指定為相關機關。該法案與選舉委員會之人事直接相關,甚至可能影響現任委員之職務,其意見,應為重要參考。
三、查立法本為班代大會之責,本會期所訂立之法律,立法機關之理由,當為法庭重要參考依據,且該案之成立,也可能對本屆立法機關產生質疑,與其有利害相關。而班代大會之議長、副議長皆為本案之連署人。然而,班代大會為合議機關,任一班級代表,不論其職銜,無代表班代大會之能,因議長、副議長等五名班代而剝奪全會數十名班級代表表達意見之能力,顯屬不當,故,班代大會應經公開徵選,選定除連署人外之班級代表,參加訴訟並表達班代大會之意見。
四、本裁定為程序事項,僅與法庭組成相關,而被指定人不參與訴訟,是對其個人權益造成侵害,第三人欲參與訴訟,亦有再遞狀聲請之能,是本裁定,不對任何機關或個人之權益造成有意義的侵害,無救濟之空間。故,本裁定不得抗告,公告即生效。
結論
指定主席為相關機關;指定選舉委員會為相關機關;指定班代大會為訴訟獨立第三方。班代大會應經公開徵選,選定連署人外之班級代表代表班代大會參與訴訟。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即起生效;對於本教示條款有異議者,得依訴訟典第4-2-19條經本庭向大法庭聲請特別上訴。
審查庭委員暨評議委員 黃敬翔
審查庭委員暨主任評議委員 李悠均
審查庭委員暨評議委員 闕成勳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