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審查庭

憲裁字第0792001號

案件:憲啟字第 0792001 號案


主文:

公開連署人之職銜、姓名,其餘學號等個人資料部分,概括性宣告為密件。


理由:

一、就聲請事項之認定:請求將原聲請書附件一號定為密件,不公開連署人之班級、學號等。

二、查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訴訟暫行條例對訴訟案件,設有聲請之門檻,其立法原意,係為避免濫訴,非有重大民意或必要性支撐,不得提起章憲訴訟。而其又將班級代表與會員之聲請人數限制進行差別之規範,源於對班級代表之民意代表身分與對會務認識之肯認。故班級代表提起訴訟,本於其班級代表職務;而班級代表,有對會員負責之義務。所謂負責,即其職務上之作為,非有特別理由或規範,應使會員有查知之能,進而完善民主課責體系,此理不可不察。故連署人之姓名部分,必須公開。

三、然而,就連署人之學號等部分,雖一並呈現於法庭,然其涉及個人權益,不予公開。查本校就學生事務之各系統,包含學習歷程系統、校務行政系統、電子郵件信箱等,皆以學號為帳號,恣意公開,將造成個人資訊洩漏,進而有產生刪除檔案、進一步洩漏其他資料之虞,理當予以保護。相對之下,各班學生經班級代表姓名之確認,即足以完成課責,公開學號,並無產生任何實質效益。因此,該部分資料,應為暱飾,定為密件,除裁判評議委員外,不得調閱。

四、本裁定之結論並不涉及實際利益,將不對任何本案之相關機關、關係人、第三人造成有意義的權益上之侵害。況本裁定所保護之事項一經公開即無保護效力,理當無允許「裁定不生效力」期間之存在。遂,對於本裁定,當無復為質疑之空間,不得抗告,公告即生效。


結論

就連署人學號等部分定為密件,應做成僅包含連署人姓名與職銜之連署人名冊,原名冊定為密件,除裁判評議委員外,不得調閱。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即起生效;對於本教示條款有異議者,得依訴訟典第4-2-19條經本庭向大法庭聲請特別上訴。


審查庭委員暨評議委員 黃敬翔

審查庭委員暨主任評議委員 李悠均

審查庭委員暨評議委員 闕成勳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一